安乐死不是新问题,史前时代就有加速死亡的措施。古希腊、古罗马普遍允许病人及残废人“自由辞世”。“安乐死”这个名词(euthanasia)源自希腊文,由安逸(eu)和死(thanatos)两个词素构成,其原意是“无痛地、仁慈地处死”,后来更宽泛地指“无痛地、安乐地死去”。古希腊的斯巴达城邦,习惯上处死天生病废婴儿。古希腊柏拉图、毕达哥拉斯等思想家与政治家们,有的赞成当病痛无法治疗时以自杀作为解脱手段;还有的认为,对于老人与衰弱者,经自愿使之安乐死是合理的。
17世纪法国哲学家弗兰西斯·培根在著作中把euthanasia用来指医生采取措施任病人死亡,甚至加速死亡。他认为,长寿是生物医学最崇高的目的,安乐死是医学技术的必涉领域。
进入中世纪后,基督教、犹太教、伊斯兰教等主张人的生死是神赐,禁止自杀或安乐死。“文艺复兴”运动带来了人文主义兴起,赋予人以生的尊严,却也不提倡安乐死。直到现在,许多国家的成文法都还没有允许安乐死。但是在实际生活中,人民和法庭对医生帮助病人自愿实行安乐死,大都采取宽容态度。
◆日本
1976年,日本东京举行了“安乐死国际会议”,在其宣言中强调指出:尊重人“生的意义”和“庄严之死”。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有条件承认安乐死的国家。
1995年3月28日,日本横滨地方法院判处一名姓“德永”的医生“谋杀晚期癌症病人”。地方法院列出四种允许“仁慈杀死(安乐死)”的条件:1,病人遭受不可忍受的肉体痛苦;2,病人不可避免地、即将死亡;3,所有可能减轻其痛苦的医疗手段都已尝试过,不可能有其他办法挽救其生命或减轻其痛苦;4,病人清楚表达了缩短生命的意愿。
横滨地方法院裁定,德永医生的行为没有符合上述条件,因为病人虽然将在几天内死亡,却没有清楚表达自己正遭受肉体痛苦,或主动表达接受安乐死的意愿。德永医生的行为不可视为实施“安乐死”,因此判其入狱两年,缓期执行。
◆英国
2004年8月1日,英格兰和威尔士贵族院关于一起“被动安乐死”议案举行听证会,如果议案获得通过,将使医生帮助病人实施安乐死变为合法。
同年,苏格兰自由民主党成员马修斯·珀维斯参照美国俄勒冈州的相关法律,起草一项将“仁慈杀死”合法化的议案。安乐死在俄勒冈州已经合法。珀维斯这样解释他的动机:“令我震惊的是,当病人请求医生帮助他们结束生命时,他们想要的是生命终结时的尊严……这一点非常重要,我们在向人们提供选择,选择比活着本身更伟大的境界。”因为英国法律与苏格兰法律存在差异,珀维斯希望关于安乐死的提案在正式裁定之前,能得到苏格兰社会广泛讨论。
珀维斯的提议得到社会广泛支持,却遭到罗马天主教教会的批评。教会认为,一旦法律对安乐死解禁,情况也许会失控,“如同打开关闭的门,门口又没有保安”。
安乐死在英国至今没有“合法化”,导致英国病人不得不出国“求死”。一个总部设在瑞士、名为“尊严”(Dignity)的组织已经帮助22名英国公民实施安乐死。这个成立于1998年的组织旨在帮助人们“有尊严地死”,已经对304人实施安乐死,其中200人不是瑞士人。在英国,他们拥有557名成员。与其他西欧国家相比,英国法律对安乐死更为严苛,寻求海外帮助的办法也存在困难。首先,安乐死必须在瑞士实施,如果病人的病情非常严重,出国旅行非常困难。另外,陪同病人出国“求死”的家属或朋友回到英国将面临起诉。
瑞士政府为了“减负”,有时会让病人等上6个月,才接受“尊严”组织的安乐死,以此阻止他们踏上“自杀之旅”。
◆美国
俄勒冈州:美国唯一允许在医生协助下实施安乐死的州,1997年相关法律正式生效,截至2004年,208名俄勒冈人选择了安乐死。
1994年11月,俄勒冈州公民投票决定,有条件准许安乐死。如果病人的情况符合条件,他们将得到一张处方,凭处方购得足量致死的巴比妥酸盐。但是,法律同时禁止在家属或朋友帮助下自杀,禁止医生使用针剂或者一氧化碳实施安乐死。
大部分人接受民意测验时表示,支持这一法律。但是,由罗马天主教教会支持的国家生命权委员会上诉法院,要求延迟实施新法律。于是,这项法律在上诉过程中搁浅。俄勒冈医学会起先没有表态,后来也站出来反对安乐死。
1997年10月,俄勒冈州再次就安乐死举行全民公决。支持和反对安乐死的两方都计划投入1000万美元用于投票前的宣传活动。罗马天主教教会和一些保守宗教团体不便直接出面,就资助一个由1000名医师组成的联合会的反对方。
公决前的宣传战打得十分激烈,双方都指责对方“撒谎、误导、提供假情报和内心充满恐惧”。投票结果表明,60%赞同病人有权在医师协助下完成安乐死。
佛罗里达州:佛州禁止安乐死,但灵活处理个案。1997年,一个名叫查尔斯·豪尔的人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。豪尔要求塞西尔·麦基弗医生在他的病症发展成为艾滋病、且存活无望的时候,帮助完成安乐死。豪尔上诉佛州法院,要求在此情况下不追究麦基弗的法律责任。法院认为豪尔神志清醒,主动要求死亡,根据佛州《保护隐私条例》和《联邦平等保护条款》,同意他的请求。
但是州检察官将此案上诉到初审法庭。1997年7月17日,最高法院推翻了佛州法庭原来的判决,理由是《保护隐私条例》不适用于此案,应当防止在他人协助下的自杀,医疗的权威性和完整性必须得到保护。
◆澳大利亚
北部地方(又称“北领地区”)1995年6月16日通过一项法案,批准符合特定条件的安乐死。尽管遭到当地医学会的反对,这项法律还是在1996年7月1日正式生效。从北部地方开始,类似法案被传播到其他省份。
1995年7月的一项民意测验表明,81%的澳大利亚成年人支持“自愿安乐死”。而1994年7月,这一数字是79%。在基督教团体中进行的调查显示,40%同意安乐死,30%反对,另外30%未置可否。而60岁以上的宗教人士中,支持安乐死的人更多。
66岁的鲍勃·登特成为首名根据新法律实施安乐死的人。他是到澳大利亚北部地方传教的英国人。1991年登特患上癌症,很快改信佛教。他在一封信中说:“如果你不同意安乐死,那就不要这样做,但是请不要无视我安乐死的权力。”他认为,没有任何宗教团体有权要求他遵守他们的规矩,忍受不必要的巨大痛苦。最后,在妻子和医生的监护下,他接受了一剂吗啡而死亡。
第一台“合法杀死”病人的设备由北部地区医生菲利普·尼奇克发明。设备中包含一台电脑,用来三次询问病人是否真的选择死亡。如果病人每次都回答“是”,设备将把100毫升耐波他注射到病人手臂中。病人随即进入睡眠状态,5分钟内死亡。2000年7月,这台安乐死机器在英国伦敦科学博物馆展出。
◆加拿大
自杀合法,在他人帮助下安乐死非法。围绕这一命题,纷争不断。一名来自萨斯喀彻温的农民罗伯特·拉蒂默对实施安乐死的争论感到厌倦,1997年10月,他杀死了严重残疾的女儿。拉蒂默被控二级谋杀,根据加拿大法律入狱至少10年。陪审团认为,一年后,他有资格获得假释。 1997年11月,联邦政府考虑减轻二等谋杀的量罪,但不会使安乐死合法化。
1998年3月25日,加拿大众议院以169票反对、66票赞成驳回议员斯文·鲁滨逊关于重新考虑安乐死是否合法的提案。鲁滨逊呼吁众议院向荷兰学习,目前的法律“不公正、在一些案例中还很残忍”。但是,司法部长认为没有必要修改现行法律。